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74号
申请人:刘菲。
法定代理人:刘勇。
被
申请人:路华丽。申请人刘菲步行与被申请人路华丽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于2015年3月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刘菲于同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路华丽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路华丽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瑞凯停车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安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