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32号
原告:程林,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陆芝云,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宗模,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尹良超,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许祖友,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林诉被告樊宗模、尹良超、许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林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程林负担。
审判员 朱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沈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