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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申字第111号

刘大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闻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大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闻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1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大卫,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闻路支行,住所地:昆明市卢家营永力西苑******商铺。

负责人:戴迎春再审申请人刘大卫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闻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大卫申请再审称:一审人民法院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误汇款项4100元的诉讼请求无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主体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人刘某接受委托到新闻路支行ATM自动存款机上按提示操作完成存款至案外人李君账户下是不争的事实。被申请人设定ATM机这一电子商务平台是针对大众储蓄合同交易的默示认可,二者之间存在合同效力。一方交易失误或者ATM机存在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应依职权做出合理处理,而不应将风险转移到不确定的第三方即案外人。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案外人李君获得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申请人单独起诉案外人,本案中应当追加案外人李君为第三人。一审人民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认定,故应适用本法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非适用九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错误,依法启动再审改判:1、撤销(2015)西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由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闻路支行返还申请人人民币4100元。刘大卫在再审申请过程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摘自人民网强国社区新闻论坛http://bbsl.people.com的《通知》,通知的内容为“银监会是各银行的监管部门,理应由银监会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内部风险控制把关不严,银监监督不到位等等都是其中的原因,希望银行在各部门的监督下立即整改,切实保护储户的权利。”想证明银行对交易失误负有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可推卸的返还义务。

本院认为:对再审申请人刘大卫提交的所谓“新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份材料不符合再审申请中“新的证据”的形式要件,依法不予收录。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返还再审申请人误存人民币4100元的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闻路支行系金融服务机构,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开设账户的储户。再审申请人刘大卫委托刘某向借记卡号为:62×××79存入人民币4100元,银行提供的只是一个金融服务平台。存款人在ATM机上存款时均会显示收款人除“姓”之后的“名”,而李君与实际应收款叶长顺除“姓”外,“名”有很大的区别,存款人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及时发现,取消存款,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存在误存情形,也是存款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并且该笔款项直接打入该借记卡的储户李君名下,所有权人为李君,并非银行,银行并没有持有该笔款项,银行没有返还再审申请人刘大卫人民币4100元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没有返还再审申请人刘大卫误存4100元的法定义务,二者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的规定,向案外人李君即实际收款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一审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存在不追加李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程序违法。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到无法查找到李君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再审申请人刘大卫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无事实根据,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据此,刘大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大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 群

审判员 唐 勇

审判员 晏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