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被执行人黄有元,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胡秋英,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受理的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有元、胡秋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有元、胡秋英依照本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全部履行了11500.00元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浩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董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