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726号
原告:明亮,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系鞍山市第二医院职工,身份证号:21030219710902092X。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健康街21栋5单元2层89号。
被告:喻明,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系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职工,身份证号:210302196605302139。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亮与被告喻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亮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姜德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