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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257号

和飞云、许云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和飞云;许云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和飞云,男性,纳西族,199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许云岭,男性,1987年9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和飞云与许云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丽江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珊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和江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