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邓发兵,系绥劳人仲案字(2015)6号申请人。被执行人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系绥劳人仲案字(2015)6号被申请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绥劳人仲案字(2015)6号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179036.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绥劳人仲案字(2015)6号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邓发兵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云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