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50号原告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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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50号原告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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