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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50号

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50号原告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