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康长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鲁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鲁明坤,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伟诉被告鲁军、鲁明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即226元,由原告康长伟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