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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75号

康长伟与鲁军、鲁明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康长伟;鲁军;鲁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康长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鲁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鲁明坤,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伟诉被告鲁军、鲁明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即226元,由原告康长伟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