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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2104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与解维池、董安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解维池,董安相,邱岭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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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104号��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被执行人解维池。被执行人董安相。被执行人邱岭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解维池、董安相、邱岭先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李尚爱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