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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0号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