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