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为仁,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维芹,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张为仁妹妹。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维胜,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敏敏,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张为仁因与张维胜、张敏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张为仁发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被张为仁拒收后,于2015年2月15日向张为仁发出传票由其委托代理人张维芹签收后,张为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芹于2015年3月6日明确表示不同意本院审查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为仁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朱康
审判员 王琳
审判员 朱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