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浴泉,行长。
被执行人:卢国锋,成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卢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68348.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国锋已将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卢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