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被申请执行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2014年3月25日1:10分,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地铁9号线BT工程9104标段大剧院站工地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超时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周边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昭霞
审 判 员 黄 欣
代理
审判员 刘光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金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