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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03号

李杰深与高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深,高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李杰深。被执行人高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春华的的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 松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