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
负责人:崔燕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丽华,职务:副行长。
被执行人:耿小俊,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咸海,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保忠,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李小玲,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修武县。周庄支行申请执行耿小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公证书(2014)修证执字第20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永利
审判员 张 虎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常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