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苗忠海,居民。被执行人牟墩鹏,居民。被执行人牟墩标,居民。申请执行人苗忠海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墩标、牟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墩标、牟墩鹏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苗忠海与被执行人牟墩标、牟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