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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78号

王建西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西,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西。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27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