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273号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桂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桂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杨志雄,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上河城会所。被告余桂元,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上河城。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桂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