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启杰,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