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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247号

安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启杰,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