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61号
原告:吴长富,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刘兆勇,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长富诉被告刘兆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