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高爱玲。被告许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玲诉被告许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鑫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爱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