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聂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源:
聂某某与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聂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