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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初字第13号

聂某某与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聂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聂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