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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3号

刘老姣、谢嘉硕、谢紫依与被告谢章皂、刘小俊、陈建国、谢会兴、谢志恒、谢伍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老姣,谢某甲,谢某乙,谢章皂,刘小俊,陈建国,谢会兴,谢志恒,谢伍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刘老姣,农民。原告谢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老姣,女,农民。系原告谢某甲之母。原告谢某乙,幼儿。法定代理人刘老姣,女,农民。系原告谢某乙之母。被告谢章皂,农民。被告刘小俊,农民。被告陈建国,农民。被告谢会兴,农民。被告谢志恒,农民。被告谢伍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老姣、谢某家、谢某乙与被告谢章皂、刘小俊、陈建国、谢会兴、谢志恒、谢伍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老姣、谢某家、谢某乙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老姣、谢某家、谢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刘老姣、谢某家、谢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孟雁同

审 判 员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