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曹民初字第075号

仲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仲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075号原告仲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