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张某某申请卓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胜于2014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某长期不在家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6088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道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