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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

张某某申请卓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张某某申请卓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胜于2014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某长期不在家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6088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道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