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古执字第253号徐琼芳,女,1966年11月22日生,普米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彭建华,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申请执行人徐琼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古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本院主持下,双方搭成以彭建华自愿以名下徐工牌装载机(编号:1500k0101545)作价15万元人民币抵偿欠款30万元中部分欠款,因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方之后,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年丽古执字第2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 朱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和江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