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陈善国,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廷学,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某组。代表人:陈善中,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汪培东,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组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国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善国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善国负担。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朝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