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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32号

范诗科与付海力、深圳市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诗科,付海力,深圳市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范诗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8。法定代表人付海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诗科诉被告付海力、深圳市力可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