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李淑芳,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伟,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海,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芳诉被告张志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芳于2015年4月8日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79元,其余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人民陪审员 袁 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