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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冯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冯某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