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被执行人马洪翔。被执行人马晓玲。申请执行人李文明与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明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7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尚未执行。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晓雨
审判员 袁克威
审判员 边振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