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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20号

李文明与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明,马洪翔,马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被执行人马洪翔。被执行人马晓玲。申请执行人李文明与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明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7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尚未执行。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洪翔、马晓玲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晓雨

审判员  袁克威

审判员  边振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