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址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负责人王述香,系该组组长。被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址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法定代表人陈其贵,系该村村长。
原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与被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于次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洪江市江市镇老团村第十五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周 丽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文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