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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8号

马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马某,打工。被告曹某,无业。

原告马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曹××、次女曹××。婚后双方因琐事总是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我们的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曹梦园,在外打工。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曹××,现就读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学1年级学生,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二人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仅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沟通,多看对方的长处,珍惜组织家庭的不易和多年来的感情,各自多克服自己的缺点,互敬、互让、互爱,多为对方着想,双方仍能重归于好。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