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环商初字第181-2号 原告乳山方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育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善辉,经理。 被告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刘家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方正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对管辖权作了约定由定作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定作方即被告,实际营业地为威海市高区科技路194号4楼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注册登记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刘家台村,并以此地址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依据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供了其与乳山大正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三份及其与山东福源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诉争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为定作方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及被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际营业地变更为威海高技区科技路194号。原告对上述证据复印件不予认可,虽称被告自半年前才在威海高技区194号办公,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综上,可以认定被告的实际营业地变更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194号,该地址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雁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