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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雪与被执行人王前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雪,王前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雪,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前进,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王小雪与王前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7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前进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小雪经济帮助20000元,王小雪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高春苗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明辉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韦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