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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15号

张某与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张某与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颜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颜某某已主动全额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颜某某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3月应尽的抚养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