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罗树刚,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仑,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小珍,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刚诉被告黄仑、周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树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仑、周小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刚撤回对被告黄仑、周小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5920元,由原告罗树刚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代理
审判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