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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6号

罗树刚与黄仑、周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树刚,黄仑,周小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罗树刚,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仑,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小珍,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刚诉被告黄仑、周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树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仑、周小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树刚撤回对被告黄仑、周小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5920元,由原告罗树刚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代理

审判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