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罗夫镇。被告蔺某某,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罗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丁某某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