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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991号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钱定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邱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