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钱定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邱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