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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42号

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爱华,谢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华,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谢娟,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杨爱华申请执行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