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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1-2号

江西玲珑胶囊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东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玲珑胶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东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江西玲珑胶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79796-1。法定代表人袁建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东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699号。法定代表人罗楚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玲珑胶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东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玲珑胶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梅晓春

审判员  游 肃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