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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87号

吕士莲与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士莲,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87号原告吕士莲。委托代理人梁俊东,天津龙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士莲与被告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士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士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士莲承担。

审判员  徐学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