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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6-1号

康国顺与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国顺,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康国顺,居民。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益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翔执行员 林毅鹏执行员 蒋 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