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兵,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颐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丰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桥楼村。法定代表人胡明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江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颐丰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蒲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8135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颐丰源公司的财产由眉山市中院查封,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