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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51号

李文静、李文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11-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文静;李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静,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李文山,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山的银行存款共计679944.2元(其中欠款本金50万元、利息152104.2元、律师费11300元、诉讼费7700元、执行费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作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武国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