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668号

董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68号

原告:董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殷某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