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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89号

江翔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江翔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梁添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翔波,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53号二层1-11A-E轴,组织机构代码78576469-1。

负责人:李健才。

委托代理人:崔世杏,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添文,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江翔波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梁添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翔波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江翔波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翔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