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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72号

詹国安与王建华、陈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国安,王建华,陈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詹国安。委托代理人詹超勤。被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陈冲。詹国安与王建华、陈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华、陈冲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詹国安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赔偿款74972元及利息、诉讼费157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王建华在本案中支付詹国安30000元;2、陈冲在本案中支付詹国安45000元,3月9日支付10000元,余款在2015年之内付清;3、不足部分詹国安予以放弃。现王建华已履行了和解协议,陈冲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陈冲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认为应当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鑫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