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19号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与新洲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喜秋。委托代理人戴述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网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武振。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夏琴(代) 关注公众号“”